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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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1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725MA637TEC52




李红身份证510723********7002

雅执罚(2022)18号违法分包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劳务工程,再次分包给个人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的处罚裁量标准(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9%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罚款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劳务工程,再次分包给个人施工,违法分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绵阳美昱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的处罚裁量标准(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9%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劳务总包协议》合同价14850000元的0.7%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3950元;对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276.50元。11.12

2022-9-192023-9-192023-9-19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2511600551014206M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25116005510142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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