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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5 1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尚进,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范某不服被申请人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编号为20220706163807797428,以下简称《通知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7月12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范某请求:依法撤销《通知单》中第1页中视同缴费月数计算结果,重新计算视同缴费月数及月基本养老金。

申请人范某称:1992年,本人多次提出申请要求调离工厂均未获同意,遂于1992年5月请事假离开工厂,1994年3月应工厂邀请重新回到原岗位至退休。从通知单看出,离开工厂期间,本人社保费一直由原单位正常缴纳未中断,个人缴费部分由家人代扣。临近退休才看到除名文件及四川省的相关文件,方知对退休金影响较大,但从社保连续缴费来看,除名文件并未实际生效。

被申请人市社保中心答复称: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政策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一、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参保人员范某,现系四川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2年7月,市社保中心收到范某同志退休审批相关资料后,赓即进行档案资料审核。档案资料记载范某1981年9月技校毕业后进入国营第三〇五厂工作,1992年12月,国营第三〇五厂出具文件《关于对王某地等六名职工给予除名的决定》(厂劳字〔1992〕215号)对范某给予除名处理,相关内容为“范某,男,现年30岁,该同志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份请事假七天,事假期满以后,连续旷工129.5天。‘186号文件’下发后,又连续旷工一个月,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186号文件’的规定给予除名”。1994年3月,范某被四川航空电器厂(国营第三〇五厂)重新聘用,《聘用干部审批表》明确记载其之前在四川航空电器厂的工作时间截止到1992年12月。范某从雅安五厂技工学校毕业进厂、除名离厂、重新聘用进厂,其与单位间劳动关系建立及变更,均有原始档案准确完整记载,资料齐全,事实清楚。市社保中心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四条第四十六款规定,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进行了认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四条第四十六款规定:“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二、市社保中心作出的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程序合法、适用政策正确。按照《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系统行政许可和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雅人社办〔2020〕41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正常退休办理流程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市社保中心负责接件、核件、审核、审批、送达、录入等流程。市社保中心于2022年7月6日收到四川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资经办人邹某中提交的《企业离退休(退职)申报花名册》、职工档案及办理退休所需其他资料后,赓即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理指南的通知》(川社险办〔2022〕17号)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申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市社保中心于当日受理范某的退休申请并完成待遇核定,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后由单位经办人进行代签确认,该通知单上温馨提示部分明确告知当事人若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单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查明: 

2021年,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其中明确“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经办工作”。

市社保中心于2022年7月6日收到四川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资经办人邹某中提交的《企业离退休(退职)申报花名册》、职工档案及办理退休所需其他资料后,赓即开展相关工作;当日受理范某的退休申请并完成待遇核定,并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后由单位经办人进行代签确认。该《通知单》核定了范某的退休养老待遇,其中第一页载明“视同缴费月数27、实际缴费月数363,累计缴费月数390”,亦告知当事人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市社保中心办理范某的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对档案资料审核认定:参保人员范某,现系四川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档案资料记载范某1981年9月技校毕业后进入国营第三〇五厂工作,1992年12月,国营第三〇五厂出具文件《关于对王某地等六名职工给予除名的决定》(厂劳字〔1992〕215号)对范某给予除名处理,相关内容为“范某,男,现年30岁,该同志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份请事假七天,事假期满以后,连续旷工129.5天。‘186号文件’下发后,又连续旷工一个月,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186号文件’的规定给予除名”。1994年3月,范某被四川航空电器厂(国营第三〇五厂)重新聘用,《聘用干部审批表》明确记载其之前在四川航空电器厂的工作时间截止到1992年12月。范某从雅安五厂技工学校毕业进厂、除名离厂、重新聘用进厂,其与单位间劳动关系建立及变更,均有原始档案准确完整记载,资料齐全,事实清楚。市社保中心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四条第四十六款第二项规定,对范某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了认定。

范某不服市社保中心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以及月基本养老金的核定,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1.《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理指南的通知》(川社险办〔2022〕17号)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申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2022年7月19日,市社保中心出具《关于〈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的情况说明》,载明“范某实际缴费为1990年1月至2022年6月,其中1990年1月至1992年3月系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4月至2022年6月系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依据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款第一项规定‘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1992年4月(我省个别市为1992年7月,下同)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第四条第四十六款第二项规定‘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综上所述,该同志1992年4月至2022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为363。经请示省社保局,因该人员1990年1月至1992年3月存在单位实际缴费,故27个月应纳入其待遇计算,该人员累计缴费月数为390”。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雅安五厂技校毕业生鉴定》、《职工登记表》、《职工转正、定级调资审批表》、国营第三〇五厂文件《关于对王某地等六名职工给予除名的决定》(厂劳字〔1992〕215号)、《聘用干部审批表》、《关于〈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一、按照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21年印发的《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文件规定,市社保中心具有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经办工作职能。

二、市社保中心作出的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程序合法。

按照《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系统行政许可和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雅人社办〔2020〕41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正常退休办理流程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市社保中心负责接件、核件、审核、审批、送达、录入等流程。《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理指南的通知》(川社险办〔2022〕17号)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申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市社保中心于2022年7月6日收到四川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资经办人邹某中提交的《企业离退休(退职)申报花名册》、职工档案及办理退休所需其他资料后,赓即开展相关工作;当日受理范某的退休申请并完成待遇核定,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后由单位经办人进行代签确认。该《通知单》告知当事人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三、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市社保中心办理范某的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对档案资料审核认定:参保人员范某,现系四川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档案资料记载范某1981年9月技校毕业后进入国营第三〇五厂工作,1992年12月,国营第三〇五厂出具文件《关于对王某地等六名职工给予除名的决定》(厂劳字〔1992〕215号)对范某给予除名处理,相关内容为“范某,男,现年30岁,该同志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份请事假七天,事假期满以后,连续旷工129.5天。‘186号文件’下发后,又连续旷工一个月,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186号文件’的规定给予除名”。1994年3月,范某被四川航空电器厂(国营第三〇五厂)重新聘用,《聘用干部审批表》明确记载其之前在四川航空电器厂的工作时间截止到1992年12月。范某从雅安五厂技工学校毕业进厂、除名离厂、重新聘用进厂,其与单位间劳动关系建立及变更,均有原始档案准确完整记载,资料齐全,事实清楚。

四、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适用政策正确。

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关于〈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的情况说明》已经说明核定范某月基本养老金的事实依据和政策依据。市社保中心依据相关政策对用人单位为范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7个月(1990年1月至1992年3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并无不当。范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请求将1990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重新核定月基本养老金,不符合政策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市社保中心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政策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2年7月6日对范某作出的编号为20220706163807797428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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