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府复决字(2020)9号
申请人:卫XX,男,汉族,1977年X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XX乡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芦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迎宾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县长。
申请人卫XX以芦山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卫XX请求:确认芦山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违法,并撤销该公告。
申请人卫XX称:芦山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5月22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称“拟征收土地位于XX镇XX村XX组、XX组,面积约19公顷”,征收目的是用于“经纬·芦山绿色智慧纺纱园项目建设”。拟征收的土地涉及XX村的永久基本农田,征收用途用于经纬·芦山绿色智慧纺纱园项目建设,必须得到国务院批准。芦山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芦山县人民政府答复称:芦山县2020年第1批建设用地主要用于“经纬·芦山绿色智慧纺纱园(一期)”项目建设,符合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证群众就业具有重大意义。芦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依法开展工作。经核实,未发现该批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含永久基本农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卫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22日,芦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称“拟征收土地位于XX镇XX村XX组、XX组,面积约19公顷”,征收目的是用于“经纬·芦山绿色智慧纺纱园项目建设”。公告同时告知了“土地现状调查安排”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并告知“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告在芦山县人民政府网站、芦山县XX镇人民政府张贴栏公示。
卫XX以“拟征收的土地涉及XX村的永久基本农田,征收用途用于经纬·芦山绿色智慧纺纱园项目建设,必须得到国务院批准。芦山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芦山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经核实,未发现该批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含永久基本农田”,并提供了芦山县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以及芦山县2020年第1批建设用地拟征用范围影像图。
另查明,芦山县2020年第1批建设用地拟征用范围包含农用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网站截图、张贴照片、芦山县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芦山县2020年第1批建设用地拟征用范围影像图、《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需要经征地报批的前置程序,包括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以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案中,经向芦山县人民政府核实,芦山县2020年第1批建设用地主要用于“经纬·芦山绿色智慧纺纱园(一期)”项目建设,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含永久基本农田,仅涉及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案涉及的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附件1-1“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的2项明确包含“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三方案’或‘一书一方案’”。芦山县人民政府完成征地报批前置程序后申请征收土地,一并上报“一书三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及其他报批材料, 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涉及的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卫XX称芦山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芦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载明告知性内容,为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卫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