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还对象: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1)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满12个月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单位裁员率未超过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现场办理: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网上办理:参保企业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103.203.218.134)办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时,应如实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参保人员用工形式、实际用工单位类型、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明细证明,并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7.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7号)
8.联系电话:市本级:0835-5898130,雨城区:0835-2220599,名山区:0835-3225965,荥经县:0835-7621049,汉源县:0835-4225920,石棉县:0835-8863185,天全县:0835-7393568,芦山县:0835-6522103,宝兴县:0835-682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