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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题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08 1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

3.哪些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答:(一)退役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二)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四)市级以上劳模。

(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房家庭。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申请地城区城镇户籍,且在当地工作或居住。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家庭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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