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旗,主任。
王某某不服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同志退休时间确认的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6月6日决定受理。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举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请求:依法撤销市社保中心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同志退休时间确认的复函》,重新认定档案出生时间为1964年6月和退休时间为2024年6月。
申请人王某某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男性职工办理退休需年满60周岁,现市社保中心要求59岁办理退休不合法。王某某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与个人档案中《入伍通知书》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应当以本人最先形成户籍档案为准。基于上述原因,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市社保中心答复称:市社保中心作出的王某某档案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的认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政策法规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一、市社保中心认定王某某档案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主体适格。《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雅编发〔2021〕48号)第三条规定:“ 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扩面征缴、稽核、关系转移接续、权益记录、待遇发放及调整、综合指导和管理工作”,故市社保中心认定王某某档案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主体适格。
二、市社保中心认定王某某档案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提交部分职工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进行档案预审。市社保中心在核查其职工档案时发现,王某某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64年6月,但职工档案中分别记载有1963年6月和1964年6月两个出生日期。其中《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1981年10月形成)、《战士晋职报告表》(1984年2月形成)、《退伍军人登记表》(1987年1月形成)等资料记载出生年月为1963年6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1983年7月形成)及退伍安置工作后大多数档案资料记载出生日期为1964年6月。2023年3月下旬王某某向市社保中心提交了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公安分局河北派出所提供的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64年6月的《常(寄)住人口登记表》。
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以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及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原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规定,当事人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3年6月,档案资料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而户籍资料不在职工档案范畴,故市社保中心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档案出生日期为1963年6月的认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 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 周岁执行”规定,市社保中心依法对王某某作出退休时间为2023年6月的认定。
三、市社保中心认定王某某档案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的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按照《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系统行政许可和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雅人社办〔2020〕41号)规定,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经审核档案后出具《企业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信息确认表》。市社保中心2023年5月24日对王某某职工档案进行正式审核,参保权益管理科、审计稽核科、分管领导集中研究审定,于当日出具了《企业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信息确认表》(序号:2023-198)。2023年5月30日,市社保中心收到《关于确定国网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王某某退休时间的函》,于当日便出具《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王某某同志退休时间确认的复函》并反馈意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4日,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雅编发〔2021〕48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扩面征缴、稽核、关系转移接续、权益记录、待遇发放及调整、综合指导和管理工作”。
2023年3月,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部分职工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进行档案预审。
市社保中心在对王某某职工档案核查时发现《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1981年10月形成)、《战士晋职报告表》(1984年2月形成)、《退伍军人登记表》(1987年1月形成)等资料记载出生年月为1963年6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1983年7月形成)及退伍安置工作后大多数档案资料记载出生日期为1964年6月。
2023年3月下旬,王某某向市社保中心提交了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公安分局河北派出所出具的《常(寄)住人口登记表》,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64年6月。
2023年5月24日,市社保中心对王某某档案进行审定并于当日出具《企业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信息确认表》(序号:2023-198),核定王某某(身份证号码513101******0510),档案出生日期1963年6月。
2023年5月30日,国网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确定国网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王某某退休时间的函》,载明“我公司职工王某某(身份证513101******0510)的个人档案提交你处审核,为确保相关工作推进,盼回复王某某审核认定的退休时间及退休年龄”。同日,市社保中心出具《雅安市社会保险实务中心关于王某某同志退休时间确认的复函》,载明“经核查认定王某某档案出生时间为1963年6月,退休时间为2023年6月”。
王某某不服市社保中心对其作出的档案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认定,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1.2023年6月20日,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出具《关于调取档案的函》,到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公安分局河北派出所核实王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所涉及的原始户籍档案。2023年6月21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公安分局提交封面载明“1988年的常住户口卷”(案卷号908)载明“魏家岗七组造纸厂、新一村1988年颁证换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自1988年至1988年,保管期限永久”,其中《常(寄)住人口登记表》记载王某某出生日期为1964年6月5日。
2023年6月20日,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出具《关于调取档案的函》,到雅安市档案馆核实王某某其他档案,未查询到其他档案资料。
2.王某某补充提交了其初中毕业资料,仅载明16岁。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雅安市社会保险实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雅编发〔2021〕48号),《雅安市社会保险实务中心关于王某某同志退休时间确认的复函》《企业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信息确认表》(序号:2023-198),《常(寄)住人口登记表第5页》《常(寄)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王某某档案资料,《关于确定国网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王某某退休时间的函》,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调取档案的函》。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雅安市社会保险实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雅编发〔2021〕48号),市社保中心具有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的经办工作职能。
一、市社保中心作出的核定,程序合法。
按照《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系统行政许可和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雅人社办〔2020〕41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正常退休办理流程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市社保中心负责接件、核件、审核、审批、送达、录入等流程。接件过程中对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提前调阅职工档案。
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市社保中心履行了查询和审核职责,上述行为符合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二、市社保中心作出的核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确定企业职工退休问题印发的文件。市社保中心在对王某某职工档案核查发现王某某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和职工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查询到的封面载明1988年的户籍档案中《常(寄)住人口登记表》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64年6月5日,职工档案中1981年10月形成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记载其出生时间1963年6月5日等信息,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的规定,市社保中心认定王某某档案出生日期为1963年6月并无不当。
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 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 周岁执行”规定,市社保中心对王某某作出退休时间为2023年6月的认定准确。
综上所述,市社保中心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同志退休时间确认的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