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二、服务内容
参保单位因漏报或未足额缴纳2024年1月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依法申请补缴。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 社办发〔2016〕62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保单位1996年1月至2023年12月,存在漏报或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
2.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从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情形。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补缴上月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 项(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2.补缴距申报当月4 个月以内(含4 个月)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项(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第1项材料);
3.补缴距申报当月5 个月以上(含5 个月)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5项(参保地为成都时需补充提供第6项材料;属本指南备注情形2的需补充提供第7 项材料;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1995 年12月31 日之前的,提供的原始档案应含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的手续);
4.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补缴基数差额的提供:材料清单1、2、4、5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补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职工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
6.按月发放工资的职工本人银行流水;
7.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承诺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一次性补缴三年以上,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能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文书的,还需签署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承诺书。
3.该业务申办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4.参保单位职工2024年1月1 日及以后存在未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3.2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二、服务内容
参保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2024 年1月1 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 费征缴强化欠费清收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7〕92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欠缴2024年1月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参保单位职工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3.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申请补缴。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75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45 周岁以上的人员,到年满60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 年的,可补缴至满15年,但不能超过15年;
2.年满60 周岁时,参保人可对原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
进行升档补差;
3.在首次参保后,存在部分年度未交费,年满60 周岁时可对期间中断进行补缴。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手 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 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该业务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4.在成都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成都市
相关政策执行。
4 职业年金缴纳
4.1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申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申报。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含军队用人单位)申报在编职工职业年金缴费工资。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上年度纳入统筹项目的工资收入申报职业年金缴费工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申报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自2024年1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不再采集在编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请及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申报和费款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