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君,支队长。
申请人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年7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雅公(交)行罚决字〔2022〕511800240004628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