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区) 人民政府,飞地园区( 经开区),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4〕58 号, 以下简称《规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 川国土资发〔2015〕12 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精神, 进一步强化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以下简称“土地出让” ) 管理, 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方式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 等规定。 工业、 商业、 旅游、 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采取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 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市、 县( 区) 人民政府或飞地园区( 经开区) 管委会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 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 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 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 需整体规划建设、 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 用途、 地下建( 构) 筑物水平投影面积、 开发深度、 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城乡规划部门须严格依据批准的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 以宗地为单位, 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 用途、 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等规划条件,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 公共绿化等城市( 镇)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宗地规划和供地范围。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 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规划条件明确、 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 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三)周密编制供地计划和出让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经济和信息化、 规建和住房保障、 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 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供地计划应当与各地建设项目 和重点工程相配套, 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根
据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并结合地价评估等情况, 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 拟出让地块的位置、 空间范围、 用 途、 面积、 年限、出让方式、 出让时间、 土地交付时间、 土地使用条件、 开竣工时间、 出让起始( 叫) 价、 竞买保证金、 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雨城区、名 山区、
飞地园区( 经开区) 供地计划实行分级编制, 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 各县供地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 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供地计划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 前公布, 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严禁招商引 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 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 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
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 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 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 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四)规范土地价格评估。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条件组织
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 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 应采用公开方式在地价评估机构备案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机构。 出让地价评估单位应当客观、独立、 公正地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 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 不得采用。
三、坚持土地出让集体决策
建立完善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土地出让方案应实行两级集体会审。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由相关业务科室按 科室职能职责提出具体意见, 集体会审通过; 二是由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牵头, 发展改革、财政、规建和住房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 审计等部门参与, 重点对拟出让宗地符合城市规划情况、 拟建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供地方
式、 出让价格等内容进行集体会审。 参会人员充分表态, 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确定, 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 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对通过会审的土地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予以批复。
四、严格规范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一) 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和报名工作。 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 20 日 发布, 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 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 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 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市、 县( 区)
国土资源部门门户 网站上公开。 公告期间, 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按原渠道重新发布, 重新发布公告的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土地交易机构在公告报名的有效工作时间内, 应有两名 以上专人值班受理报名 。 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 。
(二)明确土地出让交易机构。 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采取土地交易机构进场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受委托组织交易等多种方式, 将土地出让交易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市本级、 雨城区、名 山区、 飞地园区( 经开区) 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各县工业用地出让交易活动可在当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各县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进场出让交易活动,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 特殊情况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 由各县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研究决定,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备案, 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开展土地出让网上交易试点。 各地应积极稳妥开展土地网上交易试点,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上进行网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申请、 资格审查、 报价、 竞价、 成交确认等环节的信息技术和方法, 制定网上交易规范, 建立网络运行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严格申请人资格审查。 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联合申请的, 在出让文件中要明确申请人须提交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须提交包含有联合申请各方的出资比例、 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明确联合申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联合竞买(投) 协议。 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 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 成立时间、 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
(五)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 在招标开标、 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 1 个小时内, 市、 县政府专门的底价决策小组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应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 出让底价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泄露。 土地出让底价可以高于或等于出让起始( 叫) 价, 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出
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 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为副组长, 联系副秘书长和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 审计、国土资源、 规建和住房保障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召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土地出让
底价审批, 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也可结合实际自 行制定具体办法。
(六)严格土地出让程序。 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出让土地成交的, 出让人应与竞得( 中 标) 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出让合同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 10 个工作日 内签订;
中标人、 竞得人支付的投标、 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 不退还定金。
(七)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必须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将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 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重新按规划安排使用。
五、严格土地出让监管
(一) 明确监管责任。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是土地出让的主体, 要对其事权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工作全面负责,充分尊重和有效督促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 对已供土地进行全程监管。
(二)加强相关信息公示和提醒。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 所在地醒目 位置, 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建设单位、 项目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用地信息以及监管机构、 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开工、 竣工时间前 30 日 内采取书面形式向受让人发出提醒通知督促履约,同时提醒其违约责任。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等信息, 应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各地要采取建设项目 用地信息公示、 项目 开竣工申报、 现场核查、 竣工验收、 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定期通报、 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 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利用的全程监管, 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 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向社会公示, 并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 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规范土地用途、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 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 容积率指标的,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 日 内由城乡规划部门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 公示无异议后, 城乡规划
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同时附 具规划调整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 对擅自 改变用途、 调整容积率的, 应依法查处。 查处未到位的, 无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四)严格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帐, 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 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 先征后返、 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
出让价款, 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五)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土地出让行为。 各县(区) 人民政府、 飞地园区( 经开区) 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 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 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 出让方式的选择、 出让底价的确定、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 及时发现、 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 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土地出让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先行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为用地者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未按规定出具或改变规划条件、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 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泄露出让底价和竞买人信息, 以及以各种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按照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上限重典问责, 依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5 月 27 日